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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某行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公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04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栋**房。2018年10月23日,经来宾市监察委员会指定管辖,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蒙某某涉嫌行贿罪立案调查,因蒙某某负案在逃,2019年7月11日对蒙某某进行网上通缉,同年8月5日蒙某某被抓获归案,次日金秀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蒙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同年9月5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金秀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30日被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9月5日移送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2019年11月8日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蒙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挂靠的方式合伙承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技术大楼土建及装修等工程,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送给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服务中心**、公安厅技术大楼等基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王某东(另案处理)70万元人民币;送给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梁胜利厅长**、公安厅办公室**、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长黄某东(另案处理)119万元人民币。具体如下:

(一)2011年至2014年间,蒙某某和张某某为了在自治区公安厅技术大楼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变更施工材料品牌、工程改签等方式获得更高利润,找到时任公安厅技术大楼等基建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王某东,希望王某东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帮助,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后在王某东的帮助人,蒙某某和张某某等人承建的公安厅技术大楼项目顺利变更了多项材料的指定品牌。为了感谢王某东的关照,蒙某某和张某某多次向王某东行贿70万元人民币。

1、2011年底的一天,蒙某某和张某某送给王某东27万元人民币用于其缴纳位于南宁市银海大道的市场运作房购房款。

2、2013年夏天,蒙某某和张某某为王某东位于博白县老家的房子和南宁市方园路的住房支付了38万元人民币的装修材料款和人工费,王某东事后仅还了10万元人民币,余下28万元人民币一直未支付。

3、2013年的一天,蒙某某和张某某送给王某东5万元人民币用于其给领导女儿结婚送红包。

4、蒙某某和张某某曾承诺给王某东在公安厅技术大楼项目部报销一定的个人开支费用,2011年至2014年期间,王某东在项目部共报销10万元人民币。

(二)2011年至2017年间,蒙某某和张某某为了顺利中标公安厅技术大楼项目和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得到帮助,找到时任公安厅梁某利厅长**、公安厅办公室**黄某东,希望黄某东出面找时任公安厅**刘某及**组**王某东说情,并承诺给予好处费。后在黄某东的帮助下,蒙某某和张某某等人顺利中标公安厅技术大楼土建及装修等项目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顺利变更了多项材料的指定品牌获取更高利润。为了感谢黄某东的关照,蒙某某和张某某多次向黄某东行贿119万元人民币。

1、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通过张某某在广西锦华大酒店停车场送给黄某东30万元人民币。

2、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通过张某某在南宁市维也纳森林小区送给黄某东50万元人民币。

3、2015年年底的一天,通过张某某在南宁市维也纳森林小区送给黄某东15万元人民币。

4、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通过张某某在南宁市维也纳森林小区送给黄某东4万元人民币。

5、2016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通过张某某在南宁市维也纳森林小区送给黄某东8万元人民币。

6、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通过张某某在南宁市维也纳森林小区送给黄某东5万元人民币。

7、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通过张某某在南宁市维也纳森林小区送给黄某东7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英禄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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