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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19〕3310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12291995********,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乡**弄**屯**号,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于2019年9月15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没收保证金。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蒙某某醉酒后驾驶粤R08****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富路据金登路出口500米(往龙江方向)时不慎倒地,造成蒙某某一人倒地受伤及其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蒙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经鉴定,被告人蒙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279.3mg/l00ml;事故路段为城市快速路;蒙某某对此次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

2.2019年8月31日13时33分,被告人蒙某某醉酒后驾驶R087U0普通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至中山市小榄镇菊城大道小榄医院门口对开十字路口处与郝某某驾驶的粤TRH****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以及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蒙某某弃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告人蒙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50.8mg/l00ml;蒙某某对此次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二)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三)鉴定意见;(四)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一)两宗犯罪事实:造成交通事故其负全部责任;(二)第一宗犯罪事实: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三)第一宗犯罪事实: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四)第二宗犯罪事实: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五)第二宗犯罪事实: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六)第二宗犯罪事实: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法定从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燕

(院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蒙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机动车违章查询记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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