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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某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294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武宣县某镇,无业。2014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6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6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蒙某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乐购广场,趁机用随身携带的镊子伸到被害人梁某某的右边衣袋,扒窃到一台黑色Iphone7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1元),并于当晚到一手机店变卖,所得赃款花光。

2018年12月29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网上追逃。2020年4月28日,蒙某某到广西来宾市武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未起获。

2020年6月29日,蒙某某及其家属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赔偿被害人4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荣楠

                                      2020年7月9日

附:

    1. 被告人蒙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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