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南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身份证号码452502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于2020年1月1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蒙某某与受害人某某乙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村**屯**中心门口发生争吵,蒙某某用手对某某乙进行殴打,致使某某乙的鼻子受伤,右肋骨骨折。经鉴定,某某乙右肋骨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健扉
2020年4月1日
附:
1、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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