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蒙某某危险驾驶起诉书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崆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蒙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本区**乡**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0时44分许,被告人蒙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区过店街西向东行驶至“骨伤医院”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同方向白某某驾驶的甘L****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王某某)碰撞,致蒙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7月20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蒙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属醉酒驾驶。同年7月29日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白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查询信息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笔录,被告人亦供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梅生

检察官助理:田佳伟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