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Z1862号
被告人蒙全才,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大安镇新**村**屯**号。2004年6月18日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8月15日减刑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4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蒙全才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蒙全才多次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4月13日8时许,蒙全才步行至顺德区容桂街道**路**苑**座**号**店门口,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凤凰牌26寸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53元)。
2. 2020年4月17日19时37分许,蒙全才步行至顺德区容桂街道**路**号**饭店门口,盗走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未能核价)。
3. 2020年4月25日12时44分许,蒙全才步行至顺德区容桂街道**路**酒家门口对出路边,盗走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自行车(未能核价)。
综上,蒙全才盗窃三次,盗窃数额为人民币353元。
2020年4月27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山路段抓获被告人蒙全才。
破案后,上述三名被害人被盗的自行车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钟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蒙全才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蒙全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全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全才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蒙全才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秀琳
检察官助理 :冼丽红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蒙全才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本案扣押物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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