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179号
被告人蒋某蒋某某,男,1997年8月12日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5222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思南县人,住思南县枫芸乡木芸村吴家组思南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6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蒋某蒋某某伙同他人在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通程广场肯德基餐厅内为被害人瞿可瞿某某办理网络贷款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提高贷款额度为由,骗得被害人瞿可瞿某某10000元。2018年11月1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蒋某某等人继续以提高额度需要继续打钱为由骗得被害人翟可翟某某10000元。
2019年1月5日16时许,民警至长沙市岳麓区天旺家庭旅馆488房间内将被告人蒋某蒋某某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蒋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瞿可瞿某某2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瞿可瞿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指认照片、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辨认笔录;3.被害人瞿可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蒋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蒋某某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以下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辉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蒋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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