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公诉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蒋海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村**组**号**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镇**栋**单元**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8年12月5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2年12月25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金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08年12月5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7月2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我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镇**村**组**号**号,现住湘潭市岳塘区**镇**栋**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因我院不批准逮捕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海军、蒋金某、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5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2020年8月1日、10月1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蒋海军伙同被告人陈某某、蒋金某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昭祥新城小区东大门附近张新发槟榔门店二楼开设包厢作为赌场,供冯某某、吴某某、刘某某、许某某、罗某甲、蒋某甲、肖某某等人在其所经营的赌场内进行“斗牛”、“三打哈”等赌博行为,并从中抽水获利3万余元。被告人蒋海军安排蒋金某等人在该赌场进行“抽水”及维护赌场秩序。
二、敲诈勒索罪:
2016年年底至2017年年初,罗某乙伙同董某某、周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湘潭市岳塘区昭山镇**招待所提供茶楼包厢供人赌博(斗牛)并从中抽水盈利。被告人蒋海军在该赌场参与赌博后,以输了钱为由要求分红,并以不满足其要求则会让赌场无法经营为由威胁罗某乙等人,罗某乙等人迫于其威胁同意给其分红,并先后多次给予被告人蒋海军分红共计约4.5万元。
三、非法拘禁罪:
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蒋金某伙同蒋某乙(已过追诉时效)前往罗某丙所经营的“**”店内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债务,因被害人刘某某无力偿还,被告人蒋金某与蒋某乙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该店**号房内,并用床拦住该房门口不准其离开,蒋某乙在303号房内与蒋金某看管刘某某26小时后在次日离开。被告人蒋金某在该房内继续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看管,并不准其离开。直至三天后被害人刘某某通过电话筹到还款后,被告人蒋金某才放被害人刘某某离开。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被告人蒋金某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蒋海军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乙等人的陈述;3、证人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蒋海军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海军伙同被告人蒋金某、陈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告人蒋海军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蒋金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蒋海军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蒋金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海军、陈某某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蒋金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金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蒋海军、蒋金某均系累犯且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被告人蒋金某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琴
检察官助理:张潭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海军、蒋金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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