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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县检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邵阳县**镇**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5月9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邓某某(已判决)与被告人蒋某某共投资600余万元(邓某某投资500余万元,被告人蒋某某投资80余万元)在邵阳县塘渡口镇梅子院村村部后面建设邵阳县国色添香水上世界项目。该项目的建设主要由邓某某负责,被告人蒋某某予以协助。期间,邓某某与被告人蒋某某在未办理国土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邵阳县塘渡口镇梅子院村基本农田19.54亩用于修建活动板房、游泳池等设施。

2018年5月9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邵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证明、租地协议书、合同书、局部示意图、营业执照、邵阳县梅子院水上乐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县国土资源局移送案件卷宗等相关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蒋某某与同案犯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湖南省耕地质量毁损鉴定报告、邵阳市国土资源局耕地质量毁损程度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朝辉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4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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