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陕西靖边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组**号,现住址陕西省靖边县**路**小区,靖边县农商银行**,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审查,认为蒋某某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2020年月日本院取保候审。现蒋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担任靖边农商银行东环路支行**期间,主要负责,在陈某甲(提起公诉)骗取贷款的过程中,被告人蒋某某作为其贷款申请的决策人,在审查发放贷款过程中未依法严格审查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担保人资料等审查,改变借款用途,贷后贷款用途监管不到位,违法发放贷款。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为140万元。其中陈某贷款15万;白某某贷款50万元;柴某某贷款15万元;张某甲贷款20万元;张某乙贷款20万元,陈某乙贷款20万元违法发放贷款6笔金额共计140万元,在提请逮捕后于2020年6月21日还清贷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经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积极挽回了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对银行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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