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住叶集区**乡**村**组。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6月1日被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7时30分,在河南省固始县张老埠乡人主村桂花组,被告人蒋某某雇佣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等人为其放树,期间,蒋某某因送树离开现场,致其他工人在放树时,树干将被害人王某甲砸中致死。案发后,蒋某某到张老埠派出所报警。2020年4月25日,蒋某某与死者王某甲的代理人王明柱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支付被害方各项损失十万元,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蒋某某于2020年5月7日上午经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调解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死者王某甲的尸检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因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蒋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
检察官助理:许旭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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