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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证号: 410224198608153***,户籍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兴隆乡**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沙井新村*号楼*单元*号。2020年6月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将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5日0时42分许,被告人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酒后驾驶豫BEE***号荣威牌小型轿车沿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兴立交下桥口处时,被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0.5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兴斌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电话15044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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