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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二刑诉〔2020〕451号

被告人蒋华明,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全州县****村委****号,住合肥市包河区**南路****大学附近民房。被告人蒋华明因盗窃于2009年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17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2年7月3日被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4月29日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6年3月4日被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4月13日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蒋华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华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蒋华明来到合肥市经开区****城负一楼的**超市,趁被害人姚某某不备,将其背包内的一部手机盗走。

经鉴定,涉案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55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蒋华明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蒋华明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19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华明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华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宣霞

2020年8月13

附件:1.被告人蒋华明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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