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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涉嫌重婚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蒋某某,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原莱芜市莱城区**庄街道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镇**村。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约见值班律师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蒋某某在和赵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5年10月至2019年7月,在临沂市河东区**镇**村与解立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7月3日在临沂市人民医院剖宫产一女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赵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广栋

2020年3月12日

附:1、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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