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瓦某某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0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住阿瓦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阿瓦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阿瓦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晚23时左右,被告人蒋**跟覃**、陈**等人在阿瓦某某一起吃饭,期间蒋**、陈**、覃**三人喝了一瓶(450ml)托木尔峰白酒及一些啤酒。2020年05月24日03时50分左右,蒋**饮酒后驾驶新****两轮摩托车带着覃**从阿瓦某某阿胖川菜馆前往阿瓦某某塔木托格拉克乡三大队的家,当车辆行驶至阿依巴格乡十三大队三小队时,被巡逻民兵查获,随后将蒋**移交给阿瓦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经对蒋**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30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蒋**2019年因危险驾驶罪被阿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瓦公(交)受案字【2020】84号)、立案决定书(瓦公(交)立字【2020】336号)、取保候审决定书(瓦公(交)取保字【2020】141号)、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证人户籍信息、行车证、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阿瓦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覃**、陈**、巡逻民兵麦****的证言
3、被告人蒋**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阿瓦某某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瓦公刑技理化字(2020)第5207号)、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华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2736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被告人指认车辆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被查获后,自愿认罪,有明显悔罪表现,被告人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该情节属坦白。被告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判处刑罚,现又醉酒驾驶。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瓦某某人民法院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阿瓦某某三场场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