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84********,本科文化程度,河南商水人,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小区**栋**单元****(户籍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镇**村**组)。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21点03分左右,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赣******小车在**道由南往北行驶,被青云谱交警大队民警在**道处设卡进行晚间酒驾整治行动查获。民警带被告人蒋某某到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6.94mg/100ml。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蒋某某经南昌市青云谱交警大队传唤归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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