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蒋明吉,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90********,苗族,文盲,无业,住麻某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某县”)**乡**村**组021号。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5日被麻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5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31日被麻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5日被麻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3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麻某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麻某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5日被麻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麻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麻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2月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2020年3月11日退回麻某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凌晨,被告人蒋某某使用钳子、剪刀等作案工具,先后窜至御龙湾至桥西、彩虹桥、“张吉怀”高铁尧里河段河边桥墩、尧里一桥、人民医院至梅水桥防洪堤、锦江二桥等地多次盗窃县城亮化工程电缆线、施工电缆线,转移到隐蔽之处剥皮后,以16元/斤的价格将电缆线内的铜芯销赃给金环水果市场和火车站的废旧收购店,得赃款29500余元。经鉴定,蒋某某盗窃电缆线价值111688.7元。
1、2019年7月底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窜至御龙湾至桥西河边,先后5次盗窃县城亮化工程电缆线,销赃后得赃款4900余元。
2、2019年7月底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窜至彩虹桥,先后三次盗窃县城亮化工程电缆线,销赃后得赃款6000多元。
3、2019年9月2日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窜至“张吉怀”高铁尧里河路段河边桥墩,盗窃高铁施工电缆线,准备销赃时,因形迹可疑被查获。
4、2019年9月底至10月初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窜至一中铁路桥至大门防洪堤,先后3次盗窃县城亮化工程电缆线,销赃后得赃款6000余元。
5、2019年10月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窜至尧里一桥,先后2次盗窃县城亮化工程电缆线,销赃后得赃款1600余元。
6、2019年10月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窜至人民医院至梅水桥防洪堤,先后3次盗窃县城亮化工程电缆线,销赃后得赃款1800余元。
7、2019年10月底至11月初凌晨,被告人蒋某某窜至锦江二桥,先后4次盗窃县城亮化工程电缆线,销赃后得赃款9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装有铜线的蛇皮袋一个、锄头一把、迷彩服一件、白色手套三只(照片);
2.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研判报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滕某某、王某某、黄某甲、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姜某某、董某某、黄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指认、辨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8.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秘密窃取电缆线,经鉴定价值111688.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麻某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蒋某某现羁押于麻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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