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董某甲其租住的**小区容留高某某,齐某某吸食冰毒三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冰壶及白色晶体照片、被告人董某甲的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齐某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尿检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邱桂枫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