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6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1日10时许,固始县公安局张广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董某某在自家菜园内非法种植有毒品原植物罂粟,经董某某在场及刘某某的见证下,固始县公安局张广庙派出所民警依法对董某某在自家菜园内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进行铲除并清点,经清点为2182株。后提取其中的30株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植物检材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属于毒品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封装笔录及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182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董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玉
检察官助理:许旭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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