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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盗窃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6〕22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9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陕西省旬邑县**镇**村**号。2015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9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3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窜至本市莲湖区丰庆路兰空三所院内其之前工作的**快递公司****站点库房,用钥匙打开库房大门,将该站点送货员弓某某的金杰特牌电动三轮车推出库房,将车上的货物卸下放在库房门口,将电动自行车骑至本市灞桥区一街道,次日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不认识的人,赃款全部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4032元。2015年12月23日,董某某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0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胜利

2016年3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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