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100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30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聋哑残疾人,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市辖区**镇**村**组**号。2000年4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2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某伙同孙某某(已起诉)在北行的**路公交车上伺机盗窃,当车辆行至**站时,由董某某望风,孙某某将欲下车的被害人王某某(1954年**月**日出生)包中2万元人民币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孙某某、董某某将所获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等;3、监控视频;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5、同案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系聋哑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博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卷五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