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山西**有限公司**项目部技术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原住万柏林区**街办**村**街**号。现住山西**有限公司正宁县**项目部。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正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山西**有限公司正宁县**项目部授权董某某,将项目上废铁出售给徐某某某。
2020年7月22日16时许,董某某约徐某某前往正宁县榆林子镇吃饭。饭间,徐某某向董某某打听工地上是否有废品,董某某告诉徐某某工人生活区附近存放有大量废旧钢管,徐某某表示愿意收购,并以每吨1600元约定好价格。徐某某便联系潘某某前来收购,潘某某联系一名民工,驾驶豫C*****白色货车来到正宁县榆林子镇街道,见到徐某某,在徐某某、董某某带领下到达钢管的存放点。潘某某及民工装车,约一个多小时装车完毕,徐某某驾车前面带路,潘某某驾车后面跟随,行至山西**的二号拌合站附近时,被山西**有限公司的巡查人员王某某等人拦截,并将货车扣押,徐某某电话询问董某某得知此批钢管系董某某私自盗卖。
经查被盗钢管共354根,重4.04吨。
2020年9月8日经正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价格为:185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6、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未经项目部主管人员批准,采用秘密手段,私自将项目部所有的材料以废品售于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朝辉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山西**有限公司正宁县**项目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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