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孟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董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某回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孟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孟某县辛店镇********经营保健品店,销售非正规渠道购进的保健品“黄金玛卡”、“烈火金刚”共2盒。2020年8月17日孟某县公安局干警在其保健品店内查扣“黄金玛卡”、“烈火金刚”。经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上述保健品“黄金玛卡”、“烈火金刚”中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谷林村民委员会证明、孟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2.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3.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销售明知参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树盛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住孟某县**镇**村,联系电话157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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