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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妨害公务案_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双桥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5********,满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住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8日由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2时许,在承德市**医院急诊大厅,被告人董某某因其妹妹未能办理住院手续一事在急诊大厅吵闹。承德市**医院治安办公室值班民警赵某某对董某某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过程中民警赵某某被董某某手推胸部,致身体后退造成腿部扭伤 。经司法医学鉴定,民警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滨源

2020330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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