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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起诉书(公开版)_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6**********,苗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贵州省安顺市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路**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8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5月22日至6月22日、自2020年8月6日至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5月9日至23日、自2020年7月23日至8月6日、自2020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安顺市两城区从事贷款中介、倒贷业务过程中,为帮助客户顺利获取银行贷款,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未经授权擅自伪造“安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安顺市西某某**控制中心”印章,并在贷款资料上加盖伪造的印章,提交给安顺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办理贷款业务。经鉴定,从被告人董某某处查获的“安顺市西某某**预防控制中心”、“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印文与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董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贷款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贺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印章印文鉴定书;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证人于某某等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鹏

                              检察官助理 裴晶晶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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