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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327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庙**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8日05时4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驾驶豫N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P0***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沿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乐龙路由325国道往顺番路方向在中间的机动车道内行驶。行至顺德区龙江乐龙路路段里海观音堂对开路段时,董某某驾车往右侧变更车道,遇陈某某驾驶粤H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顺德区龙江镇乐龙路由325国道往顺番路方向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内同方向行驶,豫P0***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车体右侧中前部与粤H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体左后侧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取证,交警部门认定:董某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其行为是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陈某某有导致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董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调解赔偿协议,董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万元,保险赔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09万元。被害人家属签署谅解书对董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永安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8299****;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扣押物现分别暂扣及发还,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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