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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交通肇事不起诉决定书_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霸州市院第二检察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08119**********,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霸州市人,群众,务工,现住霸州市***乡***村***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霸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5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驾驶冀B3****号临时牌照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霸州市**村至**村南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门前时,与同在该路由北向南宋某某骑驶的自行车相撞,后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董某某投案自首。经认定,董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3日,董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各项损失97万元,被害人亲属谅解董某某行为并申请不追究其刑事及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霸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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