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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9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镇**村,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栋**单元**室。曾因盗窃车牌敲诈勒索于2018年1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盗窃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卢氏县**镇,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2时55分许,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到长春市宽城区美景天城小区进行盗窃踩点,张某某负责在楼下放风,董某某进入**室内盗窃,二人未盗得财物。

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判决书;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4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张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璐

(院印)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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