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靖检诉刑诉〔2019〕333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修武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乡**村**号**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23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河南省获嘉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镇**街**号,现住靖边县龙山路“某某幼儿园”巷内。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靖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日,马某某(在逃)以被告人董某某的名义租赁了雅和酒店4楼用于按摩服务,并雇佣被告人孟某某、杨某某(在逃)和董某某在“雅和水疗中心”4楼组织管理卖淫女卖淫,其中董某某负责管理卖淫女每天非法所得结算,孟某某负责向客人介绍有偿性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卖淫女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孟某某以纠集的手段,管理、控制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孟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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