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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故意伤害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一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董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7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村**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被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2016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9时许,被害人江某某与吴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兴云西路水星家纺店门前商议事宜时,与江某某曾有矛盾纠纷的被告人董某经过看见,并突然从江某某身后用脚踢了一脚江某某臀部,江某某随即从身上拿出一把水果刀刺向董某,董某抢过水果刀后用该水果刀刺伤江某某左手手臂,造成江某某左桡动脉断裂伤。经云浮市云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江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文贤

 2020年10月27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董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叁张、证据目录、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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