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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危险驾驶案_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X,男性,19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9XXXXXXXXXX,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住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XXXXXXX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文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6时01分许,被告人董X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豫GXXXXX号牌小型轿车, 沿213省道封某某段由北向南行驶至封丘段巨岗十字路口北200米处时,被封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董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6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面照片、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前科证明、非党非公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证明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送检专用物证袋等;

2.证人证言:证人沙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X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 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董X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董X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 娜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董X现羁押于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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