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镇**村346,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客车,行驶至本市天桥区二环北路东宇大街路口西侧时与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客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后被交警查获。经对董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0±6.5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董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董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董某某已与被害人崔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表现材料等;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湛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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