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5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湟源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湟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湟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湟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湟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湟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湟源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3日至2020年7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在其家中(青海省湟源县日月乡小茶石浪新村78号)因家庭矛盾与妻子葛某甲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葛某某跟随葛某甲到卫生间,从裤子口袋中掏出一把木柄单刃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葛某甲胸、腹部,在捅刺过程中二人撕扯至客厅,被害人葛某甲倒地。被告人葛某某又持刀向闻讯赶来的岳母何某某左小臂、腹部连捅两刀后走到屋外,在巷道内与手持斧头前来拦截的岳父葛某乙相遇,葛某乙使用斧头击打被告人葛某某头部,被告人葛某某又持刀多次捅刺被害人葛某乙胸、腹部,致被害人葛某乙倒地,又将从家中出来的其女儿葛某丙捅伤。被告人葛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待抓捕。120医护人员赶到后被害人葛某甲、葛某乙已死亡,被害人何某某、葛某丙被同村村民送往医院救治。
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葛某甲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胸、腹部及双上肢,造成多组织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葛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胸、腹部,造成多组织脏器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何某某、葛某丙伤情均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单刃刀一把,黑色尼龙质刀套一个,斧头一把,剪刀一把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何某某、葛某丙的陈述;4.葛某丁、葛某戊等证人的证言;5.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法医学鉴定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二人重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昝春芳
检察官助理:兰波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湟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9张,单附材料1页。
3随案物品移送清单壹份及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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