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83********,汉族,本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街,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以来,河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内乡分公司负责人葛某某,在未取得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利用挖掘机、矿山锯等大型机械在内乡县板场乡让河村桂庄组朱家曼山坡上占用林地开采花岗岩矿,致使林地大面积破坏。经鉴定:现场占用林地面积18.9亩。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已于2019年7月29日主动到我局投案。案发后葛某某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169940元,并进行植树恢复现场植被。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能够对其破坏国家森林资源的危害后果积极进行补救,并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169940元,积极进行补种,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