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住吉林省镇赉县某某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7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葛某某驾驶吉G****黄海牌皮卡车,在白城市洮北区镇南种羊场某某分厂稻田地里倒车时因瞭望不周将一同去干活的被害人王某某碾压,事发后葛某某等人及时拨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王某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双方家属一致协商,死者王某某家属已与葛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55万元,并对葛某某行为谅解。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投案自首,但第一时间打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事后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过失犯罪,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六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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