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市*县,公民身份号码3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县*经销处职工,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2时24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酒后驾驶鲁L**8号牌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潍徐路莒县城区老汽车十三队路段时,因酒后驾车,被莒县交警大队交警查获。被告人葛某某将车停在路边,下车欲逃避执法检查,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检测,被告人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等书证;3.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4.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秀凤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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