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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交通肇事罪起诉书(公开版)_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镇**村**组**号,现住靖边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靖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2020年1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葛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8月30日09时56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无号牌“龙工”牌装载机,由靖边县龙州镇方向驶往靖边县城方向途中,行至靖边县五杨路5KM+800M处左转弯时,与迎面驶来冯兴中驾驶的宁A****1“贝纳利”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冯兴中当场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葛某某弃车逃离现场,2017年09月29日被告人葛某某被靖边县公安局网上追逃,2019年12月19日被陕西省延安铁路公安处交通管理支队二大队民警抓获。经陕西省靖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兴中符合遭受较大外力致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陕西榆林榆瑞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案中两车行驶速度不具备计算条件,“龙工”牌LG855-B装载机方向系、制动系安全技术性能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的基本要求;经靖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当事人葛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冯兴中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建荣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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