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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交通肇事案起诉书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大同县,住大同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0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7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9时58分许,被告人葛某某无证驾驶小轿车在大同市**路**小区路口由北向南超速行驶时,将由东向西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被害人席某某撞伤,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葛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席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法道路交通规则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君

2020年3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 量刑建议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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