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葛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历阳佳苑2栋104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17日被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葛某开设赌场,邀集孙伟、吴定功、芮怀涛等人,以“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约7000元。
1、2019年12月7日晚,被告人葛某在和县乌江镇濮集社区金海岸浴室楼上李某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000余元。
2、20219年12月9日晚,被告人葛某在和县乌江镇金马村委会小李村5号夏某豪家开设赌场,抽头渔利3000余元。
3、2019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葛某在和县乌江镇濮集社区安王村王某家中开设赌场,抽头渔利约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葛某主动到和县公安局乌江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甲、孙某、吴某功、王本某付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抽头渔利给7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伟认罪认罚,并退出非法所得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葛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葛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耘
检察官助理:田虹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36x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22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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