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Z4908号
被告人葛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花园居委会。2012年1月曾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12月14日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6日22时50分左右,被告人葛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着本市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吴敬梓路交口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测试后,将其带到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和查询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吹气检测、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葛某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斌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葛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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