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县**镇**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委**组**号)。2019年9月4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葛某某与被害叶某某约定一同出去玩,后二人入住哈尔滨市**公寓**座**室。2019年7月1日至7月2日,葛某某趁叶某某不备,用叶某某手机向自己手机支付宝及微信内转款5笔,金额共计人民币48,999元。7月2日,被害叶某某发现钱款丢失后,向葛某某索要未果,遂吞服大量**药物自杀。葛某某发现后,将其送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救治。叶某某住院期间,葛某某趁叶某某昏迷之机用叶某某手机向自己的支付宝及微信转款6笔,金额共计人民币40,000元。
综上,犯罪嫌疑人葛某某盗窃他人钱款金额共计人民币88,999元。
经侦查,2019年9月4日,被告人葛某某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肇州县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扣押单、被害人银行账户开户信息、邮政银行交易明细,叶徐徐手机交易明细查询、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住院资料、银行流水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数据提取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葛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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