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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43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路小西环至**路路段时,被城区交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54mg/ 1OOml。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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