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萧县**路小西环至**路路段时,被城区交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54mg/ 1OOml。
2020年8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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