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4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号黑色吉利英伦轿车,从萧县**乡**搅拌站行驶至萧县龙城镇环城北路与岱河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4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