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销售员,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萧县**乡政府路段时,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5月16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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