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6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萧县**路与**路交叉口处,被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对其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鉴定,含量为87.4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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