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萧县**乡**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乙醇含量为109.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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