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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19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L*****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萧县**乡**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乙醇含量为109.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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