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0时59分,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发区中队民警巡逻,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号小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萧县**街十字路口处时,被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开发区中队民警查获。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对董某某血液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为88.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