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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检诉刑抗〔2018〕14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萧检诉刑抗〔2018〕14号

萧县人民法院(2018)皖1322刑初380号书对被告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判决: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理由如下:

根据两高及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项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第(五)项规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第(七)项规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本案中,被告人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12.15mg/100ml、无证驾驶、曾因酒后驾驶受过刑事处罚,均系从重处罚情节,且被告人郑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乙醇含量为210mg/100ml)于2017年12月4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八千元,2018年4月3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后仅四个月,被告人郑某某再犯危险驾驶罪,充分证明其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而萧县人民法院仅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二个月,显属量刑不当。

综上所述,该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郑某某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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