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萧检检二诉刑抗〔2020〕Z1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萧检检二诉刑抗〔2020〕Z1号

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刑初504号书对被告人张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理由如下: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提出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并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以萧检检二刑诉(2020)75号起诉书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萧县人民法院采纳本院的定罪量刑意见,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但被告人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提出上诉,其违背具结,系虚假认罚,且因虚假具结不当得利,对其判决显属错误。

综上所述,萧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显属判决错误,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