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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检检二刑不诉〔2021〕Z5号

2021-03-28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检二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 ,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萧县**镇**村**号,现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0日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安英,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孙岗,江苏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12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2月11日、2021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2月22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及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种某某、李某某财物30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萧县公安局认定的丁某某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及其客观上使用了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方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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